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生態環境標準
HJ 212—2025
代替 HJ 212—2017
污染物自動監測監控系統
數據傳輸技術要求
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data transmission of pollutant automatic
monitoring and surveillance systems
2025-06-06發布 2026-01-01實施
生 態 環 境 部 發 布
前 言
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
染防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
噪聲污染防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,指導自動監測設備與監控設備之間的
數據傳輸以及自動監測設備的數據采集與處理,制定本標準。
本標準規定了污染物自動監測監控系統的系統結構、現場機與上位機的協議層次、現場機與上位機
的通信協議、自動監測現場儀器儀表與數采儀的通信方式、數據采集處理與上傳的技術要求。
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,HJ 75—2017(H.2 條款),HJ 76—2017(B.3 條款)等標準中的數據狀態
標記內容在相應的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實施中停止執行,上述標準條款涉及數據狀態標記代碼定義按照本
標準規定執行。本標準實施之日前,可按照上述標準及本標準規定執行。
本標準的附錄A、附錄B、附錄D、附錄G、附錄H為規范性附錄,附錄C、附錄E、附錄F為資
料性附錄。
本標準是對《污染物在線監控(監測)系統數據傳輸標準》(HJ 212—2017)的修訂。
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5 年,原起草單位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、國家環境
保護總局信息中心、中國環境監測總站、西安交大長天軟件股份有限公司;2017 年******次修訂,起草
單位為西安交大長天軟件股份有限公司、環境保護部信息中心、中國環境監測總站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,
主要修訂內容如下:
——標準名稱修訂為《污染物自動監測監控系統數據傳輸技術要求》;
——增加了“用電監控”“視頻監控”“數據標記”等術語和定義;
——增加了“通信安全”“現場機與上位機通信帶寬要求”相關要求;
——增加了“用電”及“關鍵生產工況”監測參數的編碼規則;
——完善了“數據標記內容”;
——增加了數據采集處理與上傳要求;
——附錄A增加了數據段加密示例及密鑰管理流程;
——附錄B 完善了現場端設備分類和編碼表、現場端信息編碼表;增加了設施用電監測分類和編
碼表、設施用電監測參數編碼表、關鍵生產工況行業分類和編碼表、關鍵生產工況參數編碼表;
——附錄D刪除了水污染物的實時、分鐘排放量的計算方法,水污染物濃度的分鐘、小時值(加權平
均法)的計算方法,水污染物濃度的分鐘、小時、日均值(算術平均法)的計算方法,煙氣數據處理計算
方法;修改了水污染物小時、日排放量的計算方法,水污染物濃度日均值(加權平均法)的計算方法;
——增加了附錄E 數采儀與移動終端通信協議;
——增加了附錄F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聯網信息確認表;
——增加了附錄G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判定方法;
——增加了附錄H多媒體文件傳輸技術要求。
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,《污染物在線監控(監測)系統數據傳輸標準》(HJ 212—2017)廢止。
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、生態環境執法局、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: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、西安長天長軟件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國環境監
測總站、生態環境部信息中心。
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25年6 月6 日批準。
本標準自2026 年1 月1 日起實施。
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。
